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替网店刷单炒信 组织者领罚单

时间:2025-08-09 10:03:30 浏览量:4665

中国消费者报长沙讯(记者余知都)电商平台上的替网用户评价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。殊不知,店刷单炒单消费者看到的信组一些“好评”和“成交量”可能是刷出来的。11月28日,领罚湖南省湘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一起帮助网店刷单炒信案,替网对刷单组织者吴某做出罚款10万元的店刷单炒单行政处罚。

经查, 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,信组当事人吴某购置10台电脑、领罚70台手机以及数据路由器等工具,替网在经营场所组织人员通过虚假交易的店刷单炒单方式,帮助与其合作的信组淘宝店铺提高信誉度、交易量等数据进行刷单炒信,领罚以提高网店店铺的替网搜索权重,从而达到更容易被消费者看到、店刷单炒单浏览并购买的信组目的。其组织虚假交易的流程为:当事人吴某将接受刷单炒信服务的客户分配至其招募的员工,再由员工在微信群内将客户需要刷单的商品名称、数量和下单时间等内容制作成刷单计划发给“刷手”,“刷手”先期垫付下单交易费用,并按照计划完成任务后,由员工统计所需要完成的刷单任务后报当事人确认,当事人会将下单交易的费用及支付“刷手”的佣金转发到员工,由员工将费用分配至各“刷手”。其间,接受刷单的客户给“刷手”寄送与实际下单商品不一致的廉价商品或者是空包裹,“刷手”确认收货后,按照当事人事先设定的“好评”对交易进行评价,从而帮助接受刷单网店店铺完成整个虚假交易。

另查明,至案发时止,当事人吴某共为7家经营主体刷单18879笔,总计收取刷单费用169911元。

湘潭县市场监管局认为,当事人吴某组织人员在“淘宝APP”内为接受刷单网店店铺进行虚假交易,进行刷单炒信的行为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二款“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,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”的规定,构成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所指的“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”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,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。遂依法责令当事人吴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责任编辑:赵英男上一条:陕西陇县率先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下一条:江苏:巩固保健食品行业攻坚行动成果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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